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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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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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709 制定)
信託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屬性特殊,如全部適用信託法之規定或有窒礙難行之處;爰明文排除信託法若干規定,以利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運作順暢。
- 第六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十二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信託法 第 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1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32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36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52 條條文
(0920709 制定)
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屬性特殊,如全部適用信託法之規定或有窒礙難行之處;爰明文排除信託法若干規定,以利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運作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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