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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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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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條規定了受託機構為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投資者提供的投資說明書應包含的內容。該準則的依據是根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5條第3項及第36條的適用前提下所制訂的。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5條第3項,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所應訂定之規則,應事先以書面告知所有投資人。而根據該條第36條之安排,有關投資說明書應記載的事項,由主管機關透過相關準則來規範和制定。 根據資料檢索,目前尚未找到具體與該準則有關的參考資料和範例。如果需要更詳細的解釋,建議查閱《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相關的文獻資料以獲取更詳盡的訊息。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條文
- 第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15 條條文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3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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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