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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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第1項指出同一受益人或持有人在出席受益人會議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時,對於同一議案不得分割行使其表決權。換句話說,若一個受益人或持有人對某個議案有意見或投票權,則他必須在該議案上作出統一的決定。 至於第2項,當政府或法人擔任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時,並沒有限制其代表人的人數。但是,他們在行使表決權時仍需依據其所持有的本金持分或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的綜合計算。換句話說,他們的表決權仍以其持有的受益份額或證券單位為基礎。 至於相關範例,根據我所尋找到的參考資料,我目前找不到與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有關的具體案例。
- 受益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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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