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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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監督機構之職權、義務及責任。 二、監督機構之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三、監督機構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公告及通知各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時,其公告及通知之方式。 四、查核或檢查特殊目的公司及服務機構之方式。 五、監督機構召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事由。 六、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同意監督機構辭任或解任監督機構之權限。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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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監督契約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監督機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 2. 監督機構的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和方式。 3. 監督機構根據本條例第78條第5項的規定公告和通知各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方式。 4. 查核或檢查特殊目的公司和服務機構的方式。 5. 監督機構召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的事由。 6.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同意監督機構辭任或解任監督機構的權限。 7. 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應該記載的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監督契約應該明確規定監督機構的職權和責任,以及其報酬的支付方式和時期。此外,該契約還應該規定監督機構如何向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進行公告和通知,以及如何進行特殊目的公司和服務機構的查核或檢查。監督機構召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時,契約應明確確定會議的事由,並確定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是否有權同意監督機構辭職或解除職務。此外,根據主管機關的規定,契約應該還包括其他應該記載的事項。 以符合上述法規的範例,假設一家具有資產基礎證券化的公司聘請一家專業的監督機構來監督其資產證券化項目。雙方簽訂了一份監督契約,其中明確記載了監督機構的職權包括審查和批准發行文件、監督資產的運作和評估、定期報告給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等;報酬則是按照項目規模和複雜性進行計算,並每季支付;公告和通知則通過電子郵件和登在公司網站上等方式進行。
- 報酬名詞
- 第七十八條第五項條文
- 持有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7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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