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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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在行使表決權、兌領本金、獲取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時,是否需要出示受益證券,應根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的約定或資產證券化計畫的記載進行辦理。具體情況需要參考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或資產證券化計畫的相關內容。
- 受益人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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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