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變更對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辦理公開招募或私募前所為之變更。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處分信託財產所得現金分配後,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債務清償及賸餘財產分派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存續期間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執行期間之縮短。 三、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記載,取得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全體書面同意所為之變更。 四、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訂定當事人同意之修正或補充事項,其內容涉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事項之變更。但以其修正或補充事項,係經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認定係更正原有約定之明顯錯誤、澄清原有約定疑義或為不牴觸其他約定所為之補充,並聲明對受益人無重大影響者為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對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其變更對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是否具有重大影響,有以下情況: 1. 在進行公開招募或私募之前所進行的變更; 2. 在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後處分信託財產所得現金分配,或者在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訂的債務還清和剩餘資產分配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的存續期間或資產證券化計畫的執行期間縮短; 3. 根據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規定,經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的持有人全體書面同意進行的變更; 4.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的修正或補充事項經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認定為更正原有約定錯誤、澄清原有約定疑義或補充不牴觸其他約定的情況,並聲明對受益人無重大影響;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情況。 以上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的解釋,資料來源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法規資料。
- 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第一百零一條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法律意見書名詞
- 錯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10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