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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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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執行機構於執行金融市場監視作業時,如發現有涉嫌不法之情事,應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告發,並副知本會各主管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當監視執行機構在執行金融市場監視作業時,若發現涉嫌不法的情事,應該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告發,同時也需要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主管局。在這個條文中,並未提及具體的告發程序或要求。根據我們目前的資料,沒有找到與這個條文完全相關的範例。

  • 司法警察名詞
  • 告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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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監視執行機構於執行金融市場監視作業時,如發現有涉嫌不法之情事,應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告發,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