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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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督導本國金融市場間之監視作業或協調各金融服務業間之相關事宜,得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不定期召開聯合監視業務協調會議。必要時本會各主管局得會同各監視執行機構進行聯合檢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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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第 9 條,該條規定了金融監管機構為了監督金融市場監視工作或調和各金融服務業間相關事項的需要,可以指定一位副主任委員召開聯合監視業務協調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金融監管機構的各主管局可以與各監視執行機構一起進行聯合檢查操作。 參考資料: - 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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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