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監視執行機構發現金融市場有發生重大市場風險之虞者,除應立即採取相關防範處置措施外,並應通報本會各主管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第8條,當監視執行機構發現金融市場有發生重大市場風險之虞時,除了需要立即採取相關的防範和處置措施外,還應該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各主管局通報相關情況。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當金融市場面臨重大風險時能夠及時做出應對措施,以保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這一規定的參考資料是《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這個法規旨在建立一個健全的金融交易監測和管理制度,以提高金融市場的監管與管理水平。根據該法規,監視執行機構有責任監控金融市場的運行,並在發現有重大市場風險的情況下采取相應的措施。通報本會各主管局則是為了確保相關的監管機構能夠及時掌握金融市場的動態,以便更好地適應和應對市場變化。 例如,當監視執行機構發現某一金融市場可能存在操縱行為或其他市場操縱風險時,根據這一規定,他們應該立即通報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主管局,這樣監管機構就能夠及時采取措施,以減少操縱行為對市場的不良影響。這樣的通報機制有助於加強金融市場的監管和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和穩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