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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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或監視執行機構發現金融市場有異常交易或涉及不法交易之情事者,為防範市場風險或執行查核需要,得依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跨市場資訊通報機制、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相互通報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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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當金融市場出現異常交易或涉及不法交易的情況時,金融監管機構可以根據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制定的跨市場資訊通報機制、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彼此之間相互通報必要的資訊,以避免市場風險或進行查核工作。 根據財政部最新公布的《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條文》(發布日期:2021年4月1日),第七條的規定是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以及預防金融市場風險和打擊不法交易的出現。在這種情況下,金融監管機構可以依據第五條或第六條的規定,根據跨市場資訊通報機制、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相互通報必要的資訊。這樣一來,各個監管機構可以共享資訊,更有效地監控金融市場,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證券期貨局在監測過程中發現一筆異常交易,涉及到詐欺或其他不法行為,根據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證券期貨局可以向其他金融監管機構通報這筆必要的資訊,以協助處理該案件或進行相關查核工作。這樣一來,各個監管機構可以共同合作,加強金融監管和打擊金融犯罪行為。
- 核名詞
- 第五條或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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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