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機構不得向經銷商收取保證金。但受委託機構租借設備予經銷商者,經發行機構同意,得在租借設備成本範圍內,酌收保證金。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受委託機構不得向經銷商收取保證金,但如果受委託機構租借設備給經銷商,且發行機構同意的話,可以在租借設備的成本範圍內收取保證金。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可以看出這個法條的目的是限制受委託機構向經銷商收取保證金,以保護經銷商的權益。然而,如果受委託機構租借設備給經銷商,在確保發行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則可以在租借設備的成本範圍內收取保證金。 例如,如果一家公益彩券經銷商需要租借一些設備來進行彩券銷售活動,受委託機構可以在租借設備的成本範圍內要求經銷商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這樣可以確保經銷商妥善使用和保護設備,同時也保障受委託機構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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