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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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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機構應蒐集統計其所發行各期彩券於各直轄市、縣、市之銷售張數、銷售金額及其他相關銷售資料,並保存所有與發行彩券有關之財務、業務資料至少十年。
  2. 2.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資料之範圍及應具備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31 條,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有以下職責和義務: 1. 蒐集統計資料:發行機構應該蒐集並統計各期彩券在各直轄市、縣、市的銷售張數、銷售金額以及其他相關銷售資料。 2. 保存資料:發行機構需要保存所有與發行彩券有關的財務和業務資料,保存期限至少為十年。 此外,主管機關有權指定前述資料的範圍和內容要求。 根據最新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發行機構應該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蒐集並統計彩券的銷售資料,包括銷售張數和銷售金額等。同時,發行機構需要保存與彩券發行有關的財務和業務資料,保存期限至少為十年。主管機關有權指定資料的範圍和內容,因此發行機構需要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來進行蒐集和統計。這些統計資料對於評估彩券的銷售情況、監管和進一步發展公益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 -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 《繁體中文版公益彩券管理辦法》公益彩券法規集,內政部線上圖書館,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m1.htm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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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發行機構應蒐集統計其所發行各期彩券於各直轄市、縣、市之銷售張數、銷售金額及其他相關銷售資料,並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