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 31 條,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有以下職責和義務: 1. 蒐集統計資料:發行機構應該蒐集並統計各期彩券在各直轄市、縣、市的銷售張數、銷售金額以及其他相關銷售資料。 2. 保存資料:發行機構需要保存所有與發行彩券有關的財務和業務資料,保存期限至少為十年。 此外,主管機關有權指定前述資料的範圍和內容要求。 根據最新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發行機構應該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蒐集並統計彩券的銷售資料,包括銷售張數和銷售金額等。同時,發行機構需要保存與彩券發行有關的財務和業務資料,保存期限至少為十年。主管機關有權指定資料的範圍和內容,因此發行機構需要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來進行蒐集和統計。這些統計資料對於評估彩券的銷售情況、監管和進一步發展公益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資料: - 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 《繁體中文版公益彩券管理辦法》公益彩券法規集,內政部線上圖書館,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m1.htm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