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了受委託機構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時,提交一系列財務報表及相關決議給發行機構。具體規定如下: 1. 如果受委託機構是以公司組織形式存在的,他們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結束後的三十日內,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的決議提交給股東會承認,同時要將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在當地的日報上公告。 2. 如果受委託機構不是以公司組織形式存在的,則可以準用前項規定。 3. 如果受委託機構是非公營金融機構,則第一項規定中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需要事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參考資料: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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