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條的規定,公開說明書的封面應包括右上角的普通股股票代碼以及以下的事項:公司或籌備處名稱及印鑑、本公開說明書編印目的(發行新股、發行金融債券、發行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募集設立等)、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本次發行之相關費用(承銷費用、其他費用)、有價證券之生效不得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的註明,若公開說明書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的人應依法負責,投資人應至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並注意公司風險事項,以及公開說明書的刊印日期。 關於該法條的範例,本件中的資料並未具體提及公開說明書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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