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金融业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封面、封里及封底:根据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记录相关内容。 2. 公司概况: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记录相关内容。 3. 经营概况: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记录相关内容。 4. 发行计划及执行情况: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规定,记录相关内容。 5. 财务状况:根据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但不包括财务报告附注、附表及重要会计项目明细表)、第三十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记录相关内容。 6. 特别记录事项: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记录相关内容。 除此之外,还根据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的规定,在第二章的规定中记录公开说明书的内容。 此外,对于申报或申请发行普通公司债及金融债券的公司,公开说明书的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1. 銷售對象非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计价國際債券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櫃買中心國际債券管理规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根据规定,应在封面、封里及封底记录相关内容。 2. 銷售對象僅限櫃買中心國际債券管理规则所定之專業投資人:根据前款的规定,应按照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及第六目的规定办理。 根据金融业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準則第6条的规定,以上是对其要求的逐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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