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6

快速跳轉
  1. 1.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其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除第四章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第二章之規定記載。
  2. 2.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未對外公開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轉換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併購發行新股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同一會計年度再次申報對外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其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封面、封裏及封底: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記載。 二、公司概況: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第四款、第七款之規定記載。 三、營運概況: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記載。 四、發行計畫及執行情形: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記載。 五、財務狀況:依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但不包括財務報告附註、附表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第三十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記載。 六、特別記載事項: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記載。
  3. 3.公司申報或申請發行普通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其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銷售對象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 (一)依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於封面、封裏及封底記載。 (二)發行人基本資料、發行辦法及資金用途。 (三)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四)與債信有關之風險事項。 (五)證券承銷商總結意見。 (六)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聲明書,聲明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 二、銷售對象僅限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應依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及第六目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金融业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封面、封里及封底:根据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记录相关内容。 2. 公司概况:根据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记录相关内容。 3. 经营概况: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记录相关内容。 4. 发行计划及执行情况: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规定,记录相关内容。 5. 财务状况:根据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但不包括财务报告附注、附表及重要会计项目明细表)、第三十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记录相关内容。 6. 特别记录事项: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记录相关内容。 除此之外,还根据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的规定,在第二章的规定中记录公开说明书的内容。 此外,对于申报或申请发行普通公司债及金融债券的公司,公开说明书的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1. 銷售對象非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计价國際債券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櫃買中心國际債券管理规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根据规定,应在封面、封里及封底记录相关内容。 2. 銷售對象僅限櫃買中心國际債券管理规则所定之專業投資人:根据前款的规定,应按照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及第六目的规定办理。 根据金融业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準則第6条的规定,以上是对其要求的逐条解释。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至第五條條文
  •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及第四目、第四款、第七款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三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條文
  • 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九條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三款及第三十一條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三款至第十四款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 名詞
  • 法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條文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 條規定:「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