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前述法規,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規定如下: 1.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根據這條規定,公開說明書的封底必須加蓋公司印鑑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公開說明書的真實性和正確性。 2. 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根據這條規定,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和其他專家必須在公開說明書上就他們所負責的部分簽名或蓋章。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公開說明書的可信度和專業性。 以上規定可以在《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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