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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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基金列為處理對象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不法案件查核。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必要時,應採取限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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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5條,當發現處理對象金融機構有犯罪嫌疑者時,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移送檢調單位進行偵辦。在必要的情況下,應該對其進行限制處分。例如,限制其出境、凍結相關資金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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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