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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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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基金列為處理對象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不法案件查。發現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必要時,應採取限制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5條,當發現處理對象金融機構有犯罪嫌疑者時,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應立即移送檢調單位進行偵辦。在必要的情況下,應該對其進行限制處分。例如,限制其出境、凍結相關資金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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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經本基金列為處理對象之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不法案件查核。發現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