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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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是根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所制定的。根據該辦法,當銀行發現存款帳戶可能涉及不法或者顯示異常交易時,可以採取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的措施。這樣的規定旨在維護銀行的財務安全,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警覺性,降低銀行運營風險。該辦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強化社會治安並提供相關的行政命令依據。根據這項條例,非銀行機構對於存款帳戶以外的人是否可以援引該條規定,以及該條規定的性質是訓示性的還是強制性的,以及保護的對象是誰,仍然存在爭議,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根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於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的存款帳戶有權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這一規定的目的是指出銀行對待存款帳戶應該具備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根據九十四年銀行法修正時的增訂理由,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各銀行的財務安全,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警覺性,降低銀行運營風險。根據這一條規定,存款帳戶以外的人是否可以援引該項規定,以及該條規定是訓示性的還是強制性的,以及保護的對象是誰,都還存在爭議。原審認為,依照《銀行法》上述規定,上訴人在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將警示帳戶內的存款抵銷,違反法律對於保護他人財產的規定,這個結論過於草率。再者,疑似不法交易管理辦法是在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發布的,但上訴人主張抵銷行為發生在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早於該辦法發布之前,而原審在之前也沒有要求銀行禁止在解除警示前對警示帳戶內的存款進行抵銷。因此,原審對於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的規定存在矛盾之處。原審再次認為,上訴人主張抵銷的款項是周守男從犯罪中獲得的,上訴人涉嫌洗錢行為,這一點仍然不明確,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和說明。根據上述理由,本案的上訴是有理由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和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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