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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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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警示帳戶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2. 2.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第四條第二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者,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3. 3.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解除,或原通報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再行通報銀行繼續警示者,銀行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0條共分成三項,具體內容如下: 1. 第1項規定了警示帳戶的解除條件。根據此規定,警示帳戶需要依原通報機關的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後,銀行才能解除該帳戶的限制。這意味著只有在原通報機關解除通報或警示期限結束後,銀行才能恢復警示帳戶的正常狀態。 範例:假設某個存款帳戶因為涉嫌不法或異常交易被警示,但在經過調查後,通報機關發現該帳戶實際上沒有不法或異常交易的情況,因此解除了該帳戶的警示狀態。根據第1項規定,銀行應該立即解除該帳戶的限制。 2. 第2項規定了衍生管制帳戶的解除條件。根據此規定,如果一個存款帳戶是屬於衍生管制帳戶,並且已經被銀行根據第四條第二款的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那麼在銀行查證該帳戶的疑似不法或異常情形消滅後,銀行應立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範例:假設某個存款帳戶是屬於衍生管制帳戶,並且根據第四條第二款的標準被銀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然而,在進一步的查證後,銀行發現該帳戶並沒有不法或異常交易的情況。根據第2項規定,銀行應該立即解除對該帳戶的限制。 3. 第3項規定了警示帳戶解除後的相關事項。根據此規定,一旦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的通報解除,或原通報機關再次通報銀行繼續警示,銀行應立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這意味著當警示帳戶的限制解除後,銀行需立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相關資訊的變動。 範例:假設某個存款帳戶因為警示而被限制,但後來警示帳戶被解除,銀行在解除後應立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該帳戶的變動狀態。這將有助於確保金融機構在處理相關交易時能夠及時獲取和使用最新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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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屬衍生管制帳戶及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