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1.銀行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應以下列方式查核客戶身分,並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與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一、臨櫃申請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 二、網路申請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實名認證方式查核。
- 2.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 一、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立存款帳戶。 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四、客戶不尋常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 (三)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 六、受理開戶時有其他異常情形,且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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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列的法條內容,我們可以對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進行以下釋義: 根據第1條的規定,銀行在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時,應該進行客戶身分的查核。這包括使用臨櫃申請的方式,需要客戶提供具有辨識力的身分證明文件;或者是使用網路申請的方式,按照銀行同業公會所定的實名認證方式查核。同時,銀行也應該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客戶的身分證領補換資料、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第2條規定了一些情況下,銀行應當拒絕客戶的開戶申請。這些情況包括: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立存款帳戶;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的身分證明文件都是影本;提供的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者提供的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客戶不尋常拖延應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等。此外,若客戶開立的其他存款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且尚未解除的,銀行也應拒絕其開戶申請。然而,仍有幾種情況可以例外,例如客戶需要開立就業薪資轉帳帳戶,並提供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證明文件;或者是為了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等。最後,如果在受理開戶時出現其他異常情形且客戶無法提供合理說明,銀行也應該拒絕開立存款帳戶。 這些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開立存款帳戶時能徹底查核客戶身分,防止不法行為或是洗錢等金融犯罪活動的進行。這也有助於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透明度。 相關資料: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50&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6190006&aplistdn=ou=data,ou=opendata,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 -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https://www.banking.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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