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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14 條

銀行應以資訊系統整合其全行存款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其總分支機構查詢,對於各單位調取及查詢客戶之資料,應建立內部控制程序,並注意資料之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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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4條,銀行應以資訊系統整合其全行存款客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資料,供其總分支機構查詢。此條規定了銀行在管理存款帳戶和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時的資料整合和內部控制程序,以確保資料的保密性。具體來說,銀行應該建立資訊系統,整合全行存款客戶的基本資料和交易資料,供其總分支機構查詢。同時,銀行在調取和查詢客戶資料時應該建立內部控制程序,並注意資料的保密性。 例如,在某特定案例中,法院可能根據這個條款要求銀行提供存款客戶的基本資料和交易資料,以協助調查特定金融犯罪行為。這項法規確保了銀行的協助並揭示相關資訊的程序和保密性。 參考資料: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6010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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