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1.銀行應建立以資訊系統輔助清查存款帳戶異常交易之機制,對於交易金額超過一定門檻、交易金額與帳戶平均餘額顯不相當、或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電子交易功能等狀況,應設立預警指標,每日由專人至少查核及追蹤乙次並作成紀錄,依內部程序送交權責主管核閱。
- 2.前項所稱紀錄及其相關資訊,至少應保存五年,並得提供主管機關、有關單位及內部稽核單位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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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6 條,銀行應建立資訊系統來輔助清查存款帳戶的異常交易,在交易金額超過一定門檻、交易金額與帳戶平均餘額不相符,或短期間內使用電子交易功能頻繁等情況下,應設立預警指標。每天至少要有專人查核和追蹤一次並記錄下來,並按照內部程序提交給負責人核閱。這些記錄和相關資訊至少要保存五年,並且可以提供給主管機關、相關機構和內部稽核單位進行調閱。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存款帳戶在一天內進行了多次交易,交易金額超過了預設的門檻,這樣的情況就屬於短期間內使用電子交易功能頻繁的情況,銀行應該設立預警指標,對這個帳戶進行查核和追蹤,並記錄下來。這些記錄可以提供給主管機關調閱,以便進一步調查該帳戶是否存在異常交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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