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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銀行應建立以資訊系統輔助清查存款帳戶異常交易之機制,對於交易金額超過一定門檻、交易金額與帳戶平均餘額顯不相當、或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電子交易功能等狀況,應設立預警指標,每日由專人至少查及追蹤乙次並作成紀錄,依內部程序送交權責主管核閱。
  2. 前項所稱紀錄及其相關資訊,至少應保存五年,並得提供主管機關、有關單位及內部稽核單位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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