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17 條
銀行之國外分行及子銀行在其所在國法令許可範圍內,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但所在國之法令與本辦法牴觸時,銀行應將相關事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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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7條,銀行在其國外分行及子銀行之運營中,應遵守該管理辦法的規定。然而,如果所在國家的法律與該管理辦法有所衝突,銀行應向主管機關報告相關事實以供審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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