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銀行應依本辦法訂定其內部作業準則,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應採取之措施、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專責單位之指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預警指標之建立、紛爭處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稽核功能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了銀行應依法定辦法訂定其內部作業準則,並應包括以下內容: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應採取之措施、專責單位之指定、一定金額、預警指標之建立、紛爭處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稽核功能等。
- 第六條第一款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