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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20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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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描述,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該辦法自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修正發布,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應遵循該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具體草案的最新版本可能會有G Drive和Legislative Yuan書面紀錄提供,但可能無法提供進一步關於第20條的具體詳細資料。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https://www.fsc.gov.tw/) 2. 履歷檔,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 3. 銀行法(中文版),中華民國立法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id=29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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