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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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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是對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和通報的定義進行了解釋。 根據該管理辦法第3條,警示帳戶是由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了偵辦刑事案件的需要而向銀行通報,要求將某個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警示帳戶的開戶人可能還有其他的衍生管制帳戶,這些衍生管制帳戶也包括根據第13條第2項第5款但書的規定所開立的存款帳戶。 通報指的是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的行為。如果該通報屬於重大緊急案件,則可以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銀行,但在通知後的五個營業日內必須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銀行。如果逾期未送達,銀行需要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一般的通報還是需要以公文書的方式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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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