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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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 1. 如果存款帳戶被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應當立即查詢帳戶相關交易。如果發現通報的詐騙款項已經轉出至其他帳戶,銀行應該將該筆款項轉出的資料和原通報機關的名稱通知接收該筆款項的銀行,並且通知原通報機關。 範例:如果一個存款帳戶被警察機關通報為涉嫌詐騙的警示帳戶,銀行在接到通報後查證發現有某筆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另一個銀行的帳戶,銀行應將轉出的資料和通報機關的名稱通知該筆款項所在的銀行,並且通知原通報機關。 2. 原通報機關根據前一項的資料查證後,如果認為該受款帳戶也應該列為警示帳戶,則由該原通報機關進一步通報相關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範例:原通報機關根據第一項傳遞的資料進行查證後認定某個受款帳戶也涉嫌詐騙,該機關應再次通報相關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3. 如果查證結果顯示受款帳戶存在犯罪事實,相關銀行應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進行交易查詢和通知程序,並且應立即採取第五條第二款列舉的處理措施。 範例:如果查證結果顯示某受款帳戶存在詐騙事實,該銀行應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查詢交易並通知相關方,如果確定是詐騙,則應立即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4. 本條所規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範圍和所需文件等作業程序,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的通知方式、通知範圍和所需文件等作業程序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制定,並且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查。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五條第二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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