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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7 條

  1. 1.存款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銀行應即查詢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行,並通知原通報機關。
  2. 2.警示帳戶之原通報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該等受款帳戶亦須列為警示帳戶者,由該原通報機關再進一步通報相關銀行列為警示。
  3. 3.詐騙款項之相關受款行,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交易查詢及通知作業,如查證受款帳戶有犯罪事實者,應即採行第五條第二款所列處理措施。
  4. 4.本條之通知方式、通知範圍及所需文件等作業程序,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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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 1. 如果存款帳戶被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銀行應當立即查詢帳戶相關交易。如果發現通報的詐騙款項已經轉出至其他帳戶,銀行應該將該筆款項轉出的資料和原通報機關的名稱通知接收該筆款項的銀行,並且通知原通報機關。 範例:如果一個存款帳戶被警察機關通報為涉嫌詐騙的警示帳戶,銀行在接到通報後查證發現有某筆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另一個銀行的帳戶,銀行應將轉出的資料和通報機關的名稱通知該筆款項所在的銀行,並且通知原通報機關。 2. 原通報機關根據前一項的資料查證後,如果認為該受款帳戶也應該列為警示帳戶,則由該原通報機關進一步通報相關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範例:原通報機關根據第一項傳遞的資料進行查證後認定某個受款帳戶也涉嫌詐騙,該機關應再次通報相關銀行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 3. 如果查證結果顯示受款帳戶存在犯罪事實,相關銀行應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進行交易查詢和通知程序,並且應立即採取第五條第二款列舉的處理措施。 範例:如果查證結果顯示某受款帳戶存在詐騙事實,該銀行應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查詢交易並通知相關方,如果確定是詐騙,則應立即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4. 本條所規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範圍和所需文件等作業程序,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的通知方式、通知範圍和所需文件等作業程序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制定,並且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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