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 8 條
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8條,如果存款帳戶的款項已遭到扣押或禁止處分,但又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列為警示帳戶,那麼該帳戶仍然應被視為警示帳戶,但這些款項應優先依照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2010】最高法院刑三【司法】第799號判決,本案涉及到存款帳戶的款項遭到扣押,且該帳戶也被列為警示帳戶。法院最終判決認定,雖然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但被扣押的款項應優先依照扣押處分的規定進行處理,並不得被提取或轉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