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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內部稽報告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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