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1.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長、法令遵循專責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國內營業單位、資訊單位、財務保管單位及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公司或母集團在臺子行)自行舉辦十五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法令、新種業務或新種金融商品。
- 2.國外營業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由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當地相關單位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公司)自行舉辦之法令遵循在職教育訓練課程十五小時。
- 3.前二項在職訓練為自行舉辦之訓練方式應提報董事會通過,並留存相關人員上課紀錄備查。
- 4.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設於法令遵循專責單位者,該專責單位人員充任前及每年應受之訓練,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定辦理,不受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七項規定限制。
- 5.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法令遵循長、法令遵循專責單位主管及所屬人員之名單及受訓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給監察人(包括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應在查核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告。如果公司有獨立董事,則應將報告一併提交給獨立董事。 關於該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所公布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該辦法的最新版本為2021年3月25日修訂的版本。根據該辦法,金融控股公司和銀行業在執行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時,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其中包括將內部稽核報告提供給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的要求。 舉例來說,假設某金融控股公司完成了一次內部稽核,相關的稽核報告應該在查核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交給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進行查閱。如果這家公司有獨立董事,他們也應該收到這份報告。此外,公司也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在報告完成後將報告提交給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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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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