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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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在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持股轉讓或解散被投資事業時,應提供以下文件給主管機關備查: 一、董事會會議紀錄。如果需要報告給股東會,則應在股東會決議後十日內補具股東會會議紀錄。 二、轉讓被投資事業股份的價格合理性說明和損益分析,其中應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條規定的報表和文件。 三、對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的影響。 四、進行子公司間共同行銷時,對參與共同行銷子公司客戶資料的處理措施,依據本法第四十三條進行。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業名詞
-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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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