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10

快速跳轉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准投資者,除有第八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情形外,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十個營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在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持股轉讓或解散被投資事業時,應提供以下文件給主管機關備查: 一、董事會會議紀錄。如果需要報告給股東會,則應在股東會決議後十日內補具股東會會議紀錄。 二、轉讓被投資事業股份的價格合理性說明和損益分析,其中應包括「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條規定的報表和文件。 三、對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的影響。 四、進行子公司間共同行銷時,對參與共同行銷子公司客戶資料的處理措施,依據本法第四十三條進行。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除有第八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情形外,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