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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准投資者,除有第七條及前條規定情形外,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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