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同一原因事實,係指同一金融服務業者提供同一金融商品或服務,致生損害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金融消費者,並得共同請求之情形。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25條規定如下: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指的同一原因事實,意指同一金融服務業者提供同一金融商品或服務,對多數有共同利益的金融消費者造成損害,並且可共同請求救濟。 參考資料例子: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在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時,如果有多位消費者因同一家銀行提供的相同金融商品或服務而遭受損害,並且這些消費者可以共同請求救濟,那麼這就屬於「同一原因事實」的情況。例如,多位消費者因銀行提供的同一類型信用卡產品而遭受損害,這些消費者可以一起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提出救濟請求,這就符合第2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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