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指定時,應考量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之屬性及專業性,以書面載明指定日期,通知受指定之法人,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26條,當主管機關根據該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進行指定時,應該考量金融消費爭議事件的屬性和專業性。主管機關需要以書面方式通知受到指定的法人,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告指定的日期。該條沒有提供更多的具體規定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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