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12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申請許可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 四、營業計畫書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 五、經營業務之專業能力不足,難以經營業務。 六、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者。 七、其他未能健全經營業務之虞之情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申請許可者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許可: 1. 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合第9條第1項及第2項的規定。 2. 申請書件內容含有虛偽不實的資訊。 3. 經主管機關限期要求補正相關事項,但未在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 4. 營業計畫書缺乏具體內容或執行起來明顯有困難。 5. 經營業務的專業能力不足,無法有效地經營業務。 6. 存在可能妨害國家安全的情況。 7. 其他可能導致經營業務不健全的情形。 根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拒絕許可申請人根據條款許可的權限,如果該申請人不符合第9條第1款和第2款的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 參考資料:《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