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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使用者之儲值款項及辦理每一使用者國內外小額匯兌之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2.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交易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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