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11條,對於境內帳務清算機構申請提供經核准機構帳務清算及其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等相關行為,需檢具以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1. 董事會議紀錄:應提供董事會的會議記錄,表明董事會已經審議並核准申請境內帳務清算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2. 營業計畫書:其中需載明所申請相關行為的業務流程、清(結)算作業、市場展望、風險及效益評估等資訊。 3. 境外機構符合第九條資料:申請機構需提供境外機構符合第九條所列條件的相關資料,以確認其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4. 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相關方需提供關係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以明確各方之權益和義務。 5.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書件:若主管機關有其他要求,申請機構需提供符合要求的相關書件。 如果申請符合前一項第三項規定,則境內帳務清算機構可免檢具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書件。 這些資訊來源可參考《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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