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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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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境內帳務清算機構申請提供經准機構帳務清算及其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之核准,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董事會議紀錄。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所申請相關行為之業務流程、清(結)算作業、市場展望、風險及效益評估。 三、境外機構符合第九條所列條件之資料。 四、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2. 2.境內帳務清算機構申請介接境外帳務清算機構提供前項服務,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3. 3.第一項申請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境內帳務清算機構得免檢具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書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11條,對於境內帳務清算機構申請提供經核准機構帳務清算及其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等相關行為,需檢具以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1. 董事會議紀錄:應提供董事會的會議記錄,表明董事會已經審議並核准申請境內帳務清算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2. 營業計畫書:其中需載明所申請相關行為的業務流程、清(結)算作業、市場展望、風險及效益評估等資訊。 3. 境外機構符合第九條資料:申請機構需提供境外機構符合第九條所列條件的相關資料,以確認其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4. 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相關方需提供關係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以明確各方之權益和義務。 5.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書件:若主管機關有其他要求,申請機構需提供符合要求的相關書件。 如果申請符合前一項第三項規定,則境內帳務清算機構可免檢具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書件。 這些資訊來源可參考《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的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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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境內帳務清算機構申請提供經核准機構帳務清算及其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之核准,應檢具下列書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