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規《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10條,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的核准需要檢具以下書件:申請書、發起人會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或有限公司董事書面同意、營業計畫書、業務章則及流程說明、所申請相關行為之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範本、所申請相關行為採用之資訊系統與安全控制作業說明、交易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代理收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範本、境外機構符合條件之證明文件、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另外,申請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服務或由境外帳務清算機構提供帳務清算及其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時,應另外檢具可行性分析說明、境外機構或境外帳務清算機構所屬當地政府主管機關出具之適法性意見書或許可文件、境外帳務清算機構提供服務能力的說明。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且由境外帳務清算機構提供帳務清算及其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的情況下,如果符合特定要件,則可以免除檢具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九款規定之書件,但必須提供境外帳務清算機構的聲明書。 此外,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的銀行,在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的核准時,則免除檢具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書件。 此外,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在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的核准時,除了第一項規定之書件外,還需要檢具經濟部所核發且在有效期限內的推薦文件。 最後,根據第一項第六款,業務章則應包含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客戶身分確認機制、會計處理方式、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及糾紛處理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等事項。 根據這些法規條文,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的核准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並符合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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