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應要求境外機構建立適當機制,控管其所提供服務之使用者為境外自然人。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關於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問題。因為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該條款的具體內容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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