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第2條規定了自用不動產的範圍。根據該條規定,自用不動產包括行舍、營業用倉庫以及經本會核准的非營業用辦公場所。而除了這些範疇之外的不動產則屬於非自用不動產。 這裡提到的自用不動產指的是商業銀行自己使用的不動產,例如銀行分行或辦公室等。非自用不動產則是指除自用不動產之外的其他不動產,可能包括銀行所擁有的投資物業或其他用途的不動產。 參考資料: - 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09140001&dtable=Investments&dpath=%2Fdata%2FInvestments%2F&custData=530
- 第七十五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非名詞
- 銀行法 第 57 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7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