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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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前所購買之自用不動產,金融控股公司基於經營綜效考量,由銀行出租予其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或該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其他子公司使用並收取合理對價時,不受第三條自用比率之限制。但應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限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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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第 5 條規定了銀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對於轉換前所購買的自用不動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將其出租給其母公司或母公司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其他子公司使用,並收取合理的租金。在這種情況下,不受第三條自用比率的限制。但是,這些租金收入應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進行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的限額規範。 根據最新的參考法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 條(87.01.07)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89.12.29),這些法條對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提供了相關規定。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我們無法提供完全與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第 5 條相關的範例。
- 不動產名詞
- 對價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非名詞
- 銀行法 第 75 條條文
- 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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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