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1條,針對每一項款的要求進行釋義如下: 1. 創新實驗計畫之退場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1.1. 可能觸發退場機制之原因:這裡指的是創新實驗計畫可能會觸發退場機制的情形,也就是當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或其他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的情況下,會啟動退場機制。 參考資料: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沒有具體舉出範例。 1.2. 啟動退場機制之時點:這裡指的是主辦機關在啟動退場機制時機的規定,具體的時點應該在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或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時。 參考資料: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沒有找到具體的範例。 1.3. 通知參與者之方式及時間:這裡指的是主辦機關在啟動退場機制時,應該以何種方式及在何時通知參與者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沒有具體舉出範例。 1.4. 敘明退場機制之執行人員、程序或過程:這裡指的是主辦機關應該明確說明退場機制的執行人員、程序或過程,以確保退場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沒有具體舉出範例。 1.5. 與參與者之協商機制:這裡指的是主辦機關應該提供與參與者進行協商的機制,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 參考資料: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沒有具體舉出範例。 1.6. 創新實驗所涉資金之結算、返還作業及其他與參與者間權利及義務之處理:這裡指的是主辦機關應該對創新實驗所涉及的資金進行結算、返還和處理,同時明確參與者間的權利和義務。 參考資料: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沒有具體舉出範例。 1.7. 創新實驗提供之服務或商品之終止或轉介機制:這裡指的是當創新實驗提供的服務或商品需要終止或轉介時,應該有相應的機制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沒有具體舉出範例。 1.8. 退場後可能發生之風險:這裡指的是在參與者退場後可能會發生的風險,主辦機關應該對此進行說明。 參考資料: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沒有具體舉出範例。 1.9.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這裡指的是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規定其他與退場機制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沒有具體舉出範例。 2. 創新實驗涉及收受款項者,申請人應於實驗結束日起一個月內依約定方式返還或處理剩餘款項:這裡指的是當創新實驗涉及收受款項時,申請人應在實驗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按照約定的方式返還或處理剩餘款項。 參考資料: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沒有具體舉出範例。 3. 創新實驗結束後,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參與者之個人資料:這裡指的是在創新實驗結束後,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申請人應該正確處理參與者的個人資料。 參考資料: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處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法律規定,並保障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安全性,並確保相關權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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