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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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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准或創新實驗結束,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退場機制及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執行退場事宜,並應通知參與者創新實驗結束。
  2. 2.申請人應於前項退場機制執行終結後三個營業日內,將執行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3. 3.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提出之創新實驗結果,應包括退場機制之執行情形。申請人如有該金融業務之後續規劃,亦得併同函報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9條共有三項規定,以下分別進行逐條釋義: 1. 申請人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結束,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退場機制及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執行退場事宜,並應通知參與者創新實驗結束。 根據這項規定,當申請人決定終止創新實驗,或是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創新實驗時,申請人需要按照主管機關核定的退場機制執行退場事宜。同時,申請人也需要通知參與者該創新實驗已結束。 2. 申請人應於前項退場機制執行終結後三個營業日內,將執行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項規定,在退場機制執行終結後的三個營業日內,申請人需要將執行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這樣主管機關可以了解退場事宜的執行情形。 3.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提出之創新實驗結果,應包括退場機制之執行情形。申請人如有該金融業務之後續規劃,亦得併同函報主管機關。 根據這項規定,申請人在依據本條例第十六條提出創新實驗結果時,應包括退場機制的執行情形。同時,如果申請人有該金融業務的後續規劃,也可以一併函報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22&parentpath=0,3 - 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施行細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22&parentpath=0,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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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人自行終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結束,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退場機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