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並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個人資料,及建置第三人入侵資訊系統對參與者之通報及損害賠償機制。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8條,申請人在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時,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確保資訊的安全性,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個人資料。此外,該法條還要求建立第三人入侵資訊系統對參與者之通報及損害賠償機制。具體要求可參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參考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11月1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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