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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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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並防止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個人資料,及建置第三人入侵資訊系統對參與者之通報及損害賠償機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8條,申請人在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時,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確保資訊的安全性,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個人資料。此外,該法條還要求建立第三人入侵資訊系統對參與者之通報及損害賠償機制。具體要求可參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參考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年11月19日修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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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人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並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