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申請人與參與者之間契約應載明的事項,其中包括創新實驗的範圍、重要內容、期間、可能衍生風險、交易資訊揭露等內容。此外,契約還應包括實驗涉及的投資運用商品或服務的績效及收益不被保證的內容,以及申請人對參與者負有的責任等。並且,契約也應包括參與者參加和退出實驗的機制,以及申請人收受款項和給付義務的資金保護和返還措施,並告知受款項不受存款保險和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最後,契約還應包括申訴、爭議處理和補償機制,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 -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88&parentpath=0,2 - 個人資料保護法: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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