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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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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之範圍、重要內容、期間、可能衍生風險、交易資訊揭露,及主管機關准文號。 二、實驗內容涉及投資運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保證運用績效及收益。 三、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包括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 四、參與者參加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 五、涉及申請人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其資金保護及返還措施,並告知所收受款項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六、申訴、爭議處理及補償機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申請人與參與者之間契約應載明的事項,其中包括創新實驗的範圍、重要內容、期間、可能衍生風險、交易資訊揭露等內容。此外,契約還應包括實驗涉及的投資運用商品或服務的績效及收益不被保證的內容,以及申請人對參與者負有的責任等。並且,契約也應包括參與者參加和退出實驗的機制,以及申請人收受款項和給付義務的資金保護和返還措施,並告知受款項不受存款保險和保險安定基金的保障。最後,契約還應包括申訴、爭議處理和補償機制,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 -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88&parentpath=0,2 - 個人資料保護法: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9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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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之範圍、重要內容、期間、可能衍生風險、交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