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 1. 申請人在進行創新實驗之前,需要以書面同意或在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明確表示同意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申訴、調處及評議處理程序。 2. 前項書面同意、契約或其他文件應詳述申請人應接受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程序所作的應付每項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的評議決定;若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金額,經參與者表示同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金額者,申請人同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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