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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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法施行细则第11条的规定,保单价值准备金是指人身保险业根据保险契约签单的保险费利率和风险发生率为基础,并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方式计算的准备金。这意味着保单价值准备金是人身保险业根据保费计算并储存起来的一种现金价值,作为要保人按照保单向保险人借款或因其他原因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的计算基准。保单价值准备金是要保人在人身保险契约中享有的权利之一。 Example related to the reference material: 根据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57號民事裁定,保单价值准备金形式虽然属于保险人所有,但要保人对于其支付保险费所积累形成的保单价值准备金具有实质权利。这一判决案例进一步阐明了保单价值准备金对于要保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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