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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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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其他合作社,指保險或信用合作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6條,該法中所提到的其他合作社是指保險或信用合作社。這表示該條款是針對保險業或信用合作社所制定的特殊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合作社是以提供保險服務或信用服務為主要業務,則該合作社可以被歸類為其他合作社,並須依照該條款所規定的相關規定運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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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其他合作社,指保險或信用合作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