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4條的規定,事業人員在本部所屬同一機構(含所屬機構)連續任職滿五年且符合特定情形之一可由服務機構主動申辦命令退休。其中,特定情形包括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且仍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撤銷,或因身心傷病或障礙無法從事本職工作或其他相當工作,且取得相關證明或證明文件。 根據一般原則,服務機構應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給符合命令退休條件的事業人員。此外,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和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服務機構也可參照相關法規辦理職業重建服務相關事宜。 例如,一名在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連續任職滿五年的事業人員因繳有符合公保失能給付標準之半失能以上的健康證明,且已領取失能給付,符合第14條第2款第2目中「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之證明」的條件,機構可依該法規主動申辦該事業人員的命令退休。在進行命令退休前,該機構應根據第14條第2款的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給該人員。 著作:《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14條,取自財政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f.gov.tw/。(最後查詢日期: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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