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35條的規定: 1. 如果事業人員在財政部所屬同一機構(包括所屬機構)連續任職滿五年,在該辦法108年12月5日修正後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則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在年滿65歲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該人員可以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提交原服務機構以便計算其年資和退休金。 範例:如果某位事業人員在A銀行連續工作了六年,然後在該辦法修訂後離職,但尚不符合退休條件,則其在A銀行工作的六年可以被計算為任職年資,並在年滿65歲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退休。 2. 前項的人員請領退休金時,退休金的計算依據是離職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以及當時適用的相關規定。 範例:某位事業人員在離職時的一個月平均工資為10,000元,並且當時適用的相關規定規定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那麼他的退休金將為5,000元。 3. 第一項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一、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二、在第一項所指定的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不符合辦理退休案件的情況,或者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喪失了辦理退休權利的法定事由。 範例:某位事業人員因犯錯而被解雇,或者在第一項的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因不符合辦理退休案件的要求而無法享受這項規定。 資料來源: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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