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11-2

快速跳轉
  1. 1.保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者,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為之貸款利率、貸款期間擔保品或保證人之徵提或設定情形、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不得優於融資期間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所在地之同類貸款,並應符合當地之法令規定。 二、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所得之貸款,應全數運用於投資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2. 2.保險業對同一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貸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且保險業對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貸款總餘額,加計對國外籌資事業之貸款總餘額,應併入下列規定之限額計算: 一、加計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一點五倍。 二、加計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對同一關係人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三、加計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3. 3.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經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事業之業務範圍,以購買、持有、維護、管理、營運或處分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等為限。 二、除第一項所列之貸款外,該事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 三、該事業之資金用途以下列各目為限: (一)支付經營第一款業務所發生之相關成本及費用。 (二)存放於金融機構。 四、該事業之各項收入,除預留必要之營運資金外,應於每年結算並經會計師簽證後六個月內匯回母公司。
  4. 4.保險業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應就擬投資取得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每一標的物於事前逐筆檢送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一、營運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載明擬購置不動產之種類、地點、面積、業務發展計畫、業務原則及方針等事項。 二、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所在地之不動產登記制度具有公示性及可查性等資訊透明度之說明文件。 三、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之階段分析。 四、預定負責人名單。 五、已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及已設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經營概況。 六、投資時已合法利用並產生利用效益之證明文件。 七、經董事會通過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核決程序及決議內容,以及向董事會提出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資金之必要性、適法性分析、及貸款利率、貸款期間、擔保品或保證人之徵提或設定情形、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之合理性說明。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報之文件。
  5. 5.保險業投資大陸地區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6. 6.保險業為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而設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不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之規定。
  7. 7.保險業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內部核報告彙整摘要。 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營運狀況基本資料之彙整摘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
  8. 8.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適當機構或人員,得對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並得命保險業或該事業於一定期限內提出查核所需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9. 9.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依下列事項對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訂定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事業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該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一、保險業對該事業經營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保險業與該事業間應建立適當之組織控制架構,包括該事業負責人與重要經理人之選任與指派權責之方式。 (二)保險業應規劃其與該事業間整體之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原則,供該事業據以擬定相關業務之經營計畫、風險管理之政策及程序。 (三)保險業應訂定其與該事業間,包括業務區隔、應收應付帳款之條件、帳務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保險業應訂定其監督與管理該事業重大財務、業務之事項。 二、保險業對該事業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保險業應督導該事業建立獨立之財務及業務資訊系統。 (二)保險業與該事業間應建立有效之財務及業務溝通系統,該事業除對依前款所訂定之重大財務、業務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前陳報保險業外,對於其他足以影響公司權益之重要事項亦應於事實發生時立即向保險業報告。 (三)保險業應至少季取得該事業月結之管理報告,進行分析檢討。 (四)保險業應配合法令規定之應公告或申報事項及其時限,及時安排該事業提供必要之財務、業務資訊,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該事業之財務報告。 三、保險業對該事業稽核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保險業應指導該事業設置內部稽核單位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作業之程序及方法,並監督其執行。 (二)保險業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應將該事業納入內部稽核範圍,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稽核作業;稽核報告之發現及建議應通知該事業改善,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三)該事業應將稽核計畫及實際執行情形,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儘速向保險業提出報告。 (四)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覆核該事業所陳報之稽核報告或自行檢查報告,並追蹤其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10. 10.保險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陳報: 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備查後,保險業對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有變動者。已依本項規定向主管機關陳報投資架構變動後再有變動者,亦同。 二、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有發生下列財務、業務事項之一者: (一)第十三條之三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及第七目至第十目所列情事。 (二)重大司法訴訟案件。 (三)出售所持有全部或部分不動產,或所持有不動產因故滅失。 (四)其他足以影響保險業權益之重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管理办法第11-2条,保险公司在投资特定目的不动产投资业务方面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在通过贷款方式向特定目的不动产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用于获取国外及大陆地区不动产时,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且得到四分之三以上董事的同意。同时,对于贷款条件包括利率、期限、担保品等,不得优于特定目的不动产投资企业所在地同类贷款的条件,且应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2. 保险公司对于同一特定目的不动产投资企业的贷款余额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业主权益的百分之十,并且该贷款总额需要计入以下限额的计算中: - 加计利害关系人放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放款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业主权益的一点五倍; - 加计对同一关系人放款总额的限制,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业主权益的百分之四十; - 加计对同一关系企业放款总额的限制,也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业主权益的百分之四十。 3. 特定目的不动产投资事业的经营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该事业的业务范围只限于购买、持有、维护、管理、运营或处置不动产及相关权利等; - 除了前述规定的贷款之外,该事业不得借贷、担保他人债务或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 该事业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成本和费用,或存放于金融机构; - 该事业的各项收入,除了预留必要的经营资金外,应在每年结算后六个月内汇回母公司。 4. 保险公司投资特定目的不动产投资事业时,需要事先向主管机关逐笔提交相关文件进行核准,包括经营计划书、国外及大陆地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说明文件、资本投入分析文件、预定负责人名单等。 5. 对于投资大陆地区的特定目的不动产投资事业,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向经济部申请许可。 6. 对于为投资国外及大陆地区不动产而设立的特定目的不动产投资事业,不适用保险业设立迁移或裁撤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台湾地区保险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许可办法的规定。 7. 保险公司需要在每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提交特定目的不动产投资事业的内部稽核报告、经会计师审核签证的财务报告、经营状况基本资料等文件给主管机关备查。 8. 主管机关或委托的适当机构或个人有权对特定目的不动产投资事业的业务、财务以及其他必要事项进行查核,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或该事业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查核所需的文件、资料或指定人员进行解释。 9. 保险公司应在内部控制制度中制定必要的控制作业,监督特定目的不动产投资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对其经营管理、财务业务信息的监督与管理。 10. 如果保险公司在投资国外及大陆地区不动产的过程中有一些特定情况发生,如投资架构变动、财务业务事项或其它重要事项变动,应在事实发生后七日内向主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报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2 條規定:「保險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